全民健康保險中醫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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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(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9年11月30日健保審字第1090036578號函令),第四部、中醫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如下。

中醫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

一、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中醫門診或急診費用部分負擔,請依「全民健康保險中醫部份負擔相關規定及費用申報代碼」規定辦理。

二、一般案件給藥天數不得超過七日,惟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所定慢性病者,得視保險對象醫療需要,一次最高給予三十日內之用藥量。

三、中藥之使用依「全民健康保險中藥用藥品項表」所收載為範圍,係以主管機關核准經由G.M.P.中藥濃縮廠製造之「調劑專用」及「須由醫師(中醫師)處方使用」之濃縮中藥為限;複方濃縮中藥之使用並應用列屬主管機關整編之「臨床常用中藥方劑標準處方」。(101/5/1)(102/8/1)

四、同一疾病或症狀之診治需連續門診者,不得每次只給一日份用藥或相關治療。

五、針灸、傷科及脫臼整復同一診斷需連續治療者,主治醫師應親自執行並得視保險對象病情需要,同一療程取一次卡號,最多可酌予治療六次並僅申報一次診察費。(101/5/1)

六、中醫特約醫療院所符合規定設置檢驗室者,若具相關檢驗、檢查設備,且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可者,得向保險人分區業務組報備實施檢驗(如生化、血液等)項目,經核准後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I、西醫及牙醫部分所列檢驗項目及支付點數申報費用。(102/3/1) (102/7/23)(102/8/1)

七、治療次數已逾所需療程者,如急性腰痛或急性肌肉關節疼痛,治療逾一個月以上,其超過療程部分,加強審查。如未詳實記載病況、療效、原因者,應核扣診察費;如處置不當或異常之案件應核扣處置費。(101/5/1)

八、黑斑、雀斑、斜視、老花、散光、白髮、近視、非病態減肥、開放性骨折之整復、三伏貼、針刀、穴位埋線等不得申報。(98/10/1)(109/3/1)

九、(一)刪除(97/5/1)
(二)刪除(100/11/1)

十、刪除(100/11/1)

十一、刪除(100/11/1)

十二、刪除(100/11/1)

十三、刪除(100/11/1)

十四、刪除(101/5/1)

十五、同一療程中,只開給內服藥不施以傷科針灸治療而再申報診察費者,應以不同疾病且於病歷上有詳細記載者為限。(97/5/1) (104/1/1)

十六、

(一)傷科脫臼整復之審查依病歷紀錄,應包括:

1.脫臼發生之時間及原因。

2.是否第一線處理。

3.受傷部位之局部症狀。

4.整復手法。

(二) 刪除(111/8/1)

十七、診斷病名為扭傷或挫傷時,未於病歷上載明病人主訴之發生時間及原因者,應加強審查。

十八、慢性病開藥七天以下比例過高者應加強審查。(111/1/1)

十九、申報針灸、電針、傷科及脫臼整復治療次數顯有異常頻繁之情形時,應加強審查。

二十、電針病歷應詳實記載穴位、時間、波形、頻率如未載明者,費用應予刪除。

二十一、刪除(103/6/1)

二十二、非屬本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服務代辦案件,未依規定以代辦案件申報者,整筆核刪不予本保險支付(例如:屬職業災害事故所發生之醫療費用以健保醫療費用申報者不予支付)。(95/7/15)

二十三、醫事機構申報重大傷病免部分負擔之醫療費用,非與重大傷病相關之診療者,追扣醫事機構該筆醫療費用部分負擔。(98/3/1)

二十四、案件分類為「一般案件」(俗稱簡表)者,經個案專業審查後,有下列情形者整筆費用核刪:
(一)、影響病人安全之處方者。
(二)、非必要之連續性就診者。(95/12/1)

二十五、病歷需填卡序,無填寫卡序者將加強審查。(99/1/1)

二十六、刪除(100/11/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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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

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(完整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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